《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4月,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规〔2020〕3号),为便于相关车主和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该通知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2019〕65号)要求,为确保全国高速公路收费方式统一和系统稳定运行。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听证会等法定程序,我省对货车计费方式进行了调整,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计征方式。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省内高速公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除外),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按车(轴)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货车车辆通行费车型标准如下:
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 别 |
车辆类型 |
核定载人数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说 明 |
1类客车 |
微型小型 |
≤9 |
0.45 |
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 |
2类客车 |
中型 |
10-19 |
0.80 |
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
乘用车列车 |
|
— |
||
3类客车 |
大型 |
≤39 |
1.10 |
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39人的载客汽车 |
4类客车 |
≥40 |
1.45 |
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小于40人的载客汽车 |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 别 |
总轴数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 |
1类货车 |
2 |
0.35 |
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
2类货车 |
2 |
0.61 |
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
3类货车 |
3 |
0.80 |
|
4类货车 |
4 |
1.07 |
|
5类货车 |
5 |
1.20 |
|
6类货车 |
6 |
1.50 |
|
(三)特殊车辆费率标准
1.大件运输车辆加收系数。对经批准的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执行。对经批准的6轴以上大件运输车辆设定收费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0.3倍,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3倍、8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6倍。
2.专项作业车费率标准。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
3.汽车列车费率标准。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轴)型及收费标准。
4.收费取整办法。车辆通行费根据实际通行路径以省为单位累加计算。单省MTC车辆应收金额按途经ETC门架通行费累加计算并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单省ETC车辆应收金额按途经ETC门架通行费累加(位数小于0.5元则舍去)基础上再按相关优惠政策实施优惠精确到分。
5.优惠政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要求,我省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未安装使用ETC套装的客户(包括客车、货车单卡用户)不再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全省其他收费公路(一级路、二级路、独立桥梁)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按该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废止相关文件。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规〔2019〕13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规〔2020〕1号)。
(六)文件生效日期。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4日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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