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大公路宝泉至兰西段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站设置
黑大公路宝泉至兰西段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管理,设置三合城收费站,位于K480+180;永丰收费站,位于K425+600;兴泉收费站,位于K372+975;乾丰收费站,位于K321+100。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黑大公路宝泉至兰西段的各种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符合国家和省运输鲜活农产品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的车辆以及沿线农民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业物资的非营业性、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农用小型拖拉机以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征收标准
车型 |
规格 |
乾丰收费站 |
兴泉收费站 |
永丰收费站 |
三合城收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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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
货车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收费标准 (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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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7座 |
≤2t |
20 |
20 |
20 |
20 |
第二类 |
8座-19座 |
2t-5t(含5t) |
30 |
30 |
30 |
30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5t-10t(含10t) |
40 |
40 |
40 |
40 |
第四类 |
≥40座 |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
50 |
50 |
50 |
50 |
第五类 |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
60 |
60 |
60 |
60 |
下列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1.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港田三轮车)每次征收2元。
2.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4元。
3.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含40马力)的拖拉机、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5元。
4.4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次征费10元。
收费标准试行1年。
第四条 征收办法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要主动按标准交纳通行费,并取得交费通行凭据后方可通过。
第五条 违章处罚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条 收费年限
收费年限以偿还贷款本息为原则,收费期限至2036年1月13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第七条 其他
黑大公路宝泉至兰西段自发文之日起,建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本办法(批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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