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近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了《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黑交规(2023) 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和依据和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按照许勤书记“要有市场化观念,引进大公司规范化经营形成系统和网络化服务。发达国家和行业成熟地区的服务及监管体系规范完全可以借鉴。”和惠玲省长“汽车租赁行业在起步时 就要建立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建立法治化、规范化市场秩序,确保健康发展”的批示精神及王刚副省长的指示要求,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并参考了北京、三亚等地汽车租赁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起草了我省《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五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工作流程、企业经营具备的条件及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违规查处依据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管理主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成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引导小微型客车租赁业行业自律。
(二)明确备案流程及提交材料。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市(地)级或者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建档信息;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
(三)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或通过服务平台,公示相关事项;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法定保险险种;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查验、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并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应当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应当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
(四)明确承租人相关责任。承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 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擅自使用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五)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实施信息化管理,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租赁经营者实行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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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