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包括总则、补助范围和标准、省级补助资金审批和下达、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和监督、附则六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范围为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按全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统的累计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
(二)明确省级补助资金审批和下达程序。省本级年初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相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门,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补助资金。
(三)明确资金管理和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四)强化绩效和监督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省级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使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并加强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单位加强本单位省级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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