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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7 16:12:39
  • 关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17 16:12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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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相关要求,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行,保障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政策依据

2021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第五十一条要求“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224月,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我省安责险工作。

按照以上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起草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范围及实施目的

(一)安责险定义及保障范围

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责险的保障责任包括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同时增加了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安责险与其他险种的区别在于其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保险功能从注重事后赔偿向事前预防转变。

(二)安责险实施目的和意义

在交通运输行业推行安责险工作,在提升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借助保险机构这支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服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新模式创新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化,20245月底-6月,对全省辖区内13个地市交通运输局、152家企业、21家保险公司进行安责险调研,形成实施细则初稿。20248-10月,多次征询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及相关法律专家意见,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几易其稿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细则》试行稿。《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等6部分,共计35条。一是《实施细则》明确了交通运输安责险具体的实施领域。要求道路客运单位、危险货物、普通货物运输单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码头经营单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等十三个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是《实施细则》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和服务内容。实施细则明确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提取比例为20%、七方面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频次,通过监督保险公司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落实到位,实现投保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三是有效规避行政垄断风险。实施细则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其内容没有行政垄断风险。未限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等交通安责险相关方进入交通运输安责险市场,交通管理部门不排除、妨碍、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市场活力。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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