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水路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函
关于开展水路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函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 [2017] 128号)要求,经省厅同意,每年于9月1日开展我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每年对水路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价自评工作,信用评价相关工作通过黑龙江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完成(以下简称系统)。
二、黑龙江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指导各地开展对辖区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从业人员等信用信息的更新、管理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三、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辖区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统一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黑龙江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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