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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交通运输局以案普法工作案例

日期:2020-08-18 10:01 来源:绥化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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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纠正错案行为

提升道路运输市场治理能力

 

按照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治乱的总体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强化协作,采取有效举措,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扎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监管工作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2日,明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明水县双兴镇粮库门前路检路查,发现薛(身份证号:23060419781183015)使用失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2306041010108000502该证件有效期为2020年3月4日)驾驶黑MD2039黑M0591挂危险品运输车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在履行了执法程序后,于2020年3月27日对当事人薛下达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绥明交执罚字【2020】第2303325号),当事人薛履行法律义务。

二、主要做法

一是立即组织核查案情。绥化市交通运输局于4月7日接到大庆市法规科转来的反映材料后,就明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薛某使用过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处罚事实进行调查。经核实,明水县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国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6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未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全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等业务的通知》(黑交疫领办[2020]11号)规定执法,未执行罚缴分离规定。

二是采取果断处置措施。4月7日,我局就明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薛某使用过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件错误执法事实进行纠正。第一,要立即派出专人前往大庆,与当事人进行密切沟通,诚恳道歉,切实让当事人内心感到抚慰。第二,要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诫勉谈话,做到整改问题到位。第三,要开展警示教育,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紧迫性必要性。

三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要责成执法机构对违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达到息事罢访。提升政治站位,扫黑除恶、治乱筑基,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深入排查线索,提高办结效率,探索建设人民满意、法治交通的行业形象。

三、整治成效

(一)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措施,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四、学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按照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2月3日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全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等业务的通知》(黑交疫领办[2020]11号)精神,在疫情防控45天内不得对未按照更换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处罚。因此,我局纠正明水县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退回罚款,并向当事人薛某诚意致歉是正确的。

五、启示经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并根据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特殊政策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提升道路运输市场治理能力

责任编辑:绥化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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