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修复条件及流程的公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有关要求,现将信用修复流程公示如下:
一、修复条件
(一)失信主体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以上两年以内,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2、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3、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二、修复流程
各认定部门(单位)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未完成整改、时限不够或其他不符合修复标准情形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对于符合标准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需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或附件3)。
(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及整改情况等佐证材料原件留存。同时将已加盖公章的附件1、附件2或3、附件4扫描报至厅治超办。
(五)修复处理。省厅治超办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报交通部审核通过后,由交通部在“信用交通”网站撤销公示,同时推送给“信用中国”网站撤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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