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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核保障办法

日期:2014-01-10 10:36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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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考核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保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以及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交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七条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九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
  (四)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七)收费项目、标准、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九)办事服务大厅、便民窗口建设情况;采取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情况。
  (十)便民利民措施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十一)政策咨询解答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十二)接受监督情况。
  (十三)经费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经费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与互查、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十四条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评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承担有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厅监察室、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成绩与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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