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厅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事公开内容:各类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第三条办事公开的形式: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公开牌,在服务窗口上墙公布,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涉及秘密的事项、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上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工作职能、主要领导、科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情况介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二)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及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三)对外公开的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
(四)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五)人事任免、奖惩录用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事宜。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主任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予公开。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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