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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日期:2014-01-10 10:48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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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二条征询意见可以采用挂号信、邮递快件、告知第三方直接领取等可确认当事人接收情况的方式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三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告知申请公开人不予公开。
  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且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第六条不能联系第三方或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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