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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议制度

日期:2014-01-10 10:37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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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交通行风监督员、基层单位代表、管理相对人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帐,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工作情况,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做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六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七条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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