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厅直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是指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厅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交通运输厅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六)加强同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政务公开部门的联系,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四)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五)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监督部门;
(六)厅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七)厅制定的交通运输规划和统计信息;
(八)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九)交通运输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十)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交通运输干部任免信息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三)交通运输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行业文化建设情况;
(十五)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本制度第七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第九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单位规定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息产生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由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有关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对外公开。
(二)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处室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各直属单位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通告、公告、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设立服务电话,受理有关业务信息咨询和投诉,公开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获取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由记录、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电子平台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现场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填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或《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填写《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根据本制度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单位。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厅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交通运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
(三)不及时更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内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交通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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