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条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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