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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3 03:30:42
  •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 黑交规〔2023〕5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日期:2023-07-23 15:30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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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交规〔20235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 ()、县(市、区) 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管理,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培育和引进骨干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721

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培育和

引进骨干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物流降本提质增效骨干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培育和引进骨干物流企业奖补资金,是指为提升我省物流发展质量,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引进骨干物流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审核标准,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和审核,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负责设立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本级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下达奖补资金预算,督促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财政评价

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企业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检查,将书面审核意见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市(地)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督促指导 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奖补资金用于兑现培育和引进骨干物流企业省级奖补政策。其中:

(一)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奖励。按照《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对首次认定的在本省注册的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奖补

(二)省内物流企业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省内企业与京东、顺丰、传化公路港等国内一流物流企业对接,在我省新建分拨、配送、采购等区域性中心的,对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申请补助的项目需在2021731日后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备案),截至奖补资金申请日建成并投入运营

(三)物流服务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对在我省注册的物流服务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补

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补

(二)省内企业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按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20%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三)物流服务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100万元的奖补;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的奖补;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500万元的奖补,奖励资金实行递进补差,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奖补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预算资金安排的同类奖补资金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第三章奖补资金审核、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物流企业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地)交通运输局提交《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市(地)交通运输局对物流企业提交的《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地)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奖补申请。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申报事项,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类型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第三方机构对物流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有关合同、凭证、票据、投资额、营业收入等进行现场审核,提交审核报告。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审核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奖补名单。奖补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省本级年初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骨干物流企业奖补名单及奖补资金分配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下达相关市(地)财政局,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条市(地)财政部门接到奖补资金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将奖补资金下达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由同级交通部门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切实发挥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审核意见、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对奖励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等,按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十五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奖励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1231日。

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

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是指为提升我省物流发展质量,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发展智慧物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审核标准,组织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核,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意见,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本级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下达奖励资金预算,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财政评价

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企业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检查,将审核意见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同级交通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兑现发展智慧物流省级奖励政策。

第六条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经认定达到相关标准或符合“十四五”邮政业应用技术研发方向、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动化、智能化设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为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首次购置,首次投入使用。

    第七条奖励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预算资金安排的同类奖励资金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审核、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地)交通运输局提交《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市(地)交通运输局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提交的《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地)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需要专家评审的申报事项,由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类型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第三方机构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有关合同、凭证、票据、投资额、营业收入等进行现场审核,提交审核报告。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审核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奖励名单。奖励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省本级年初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奖励名单及奖励资金分配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下达相关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条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奖励资金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将奖励资金下达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由同级交通部门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切实发挥奖励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审核意见、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对奖励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要求等,按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十五条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责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奖励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1231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721日印发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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