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解读
日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推动我省物流业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领军企业,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升级,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骨干物流企业给予奖励。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亟需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1、总体框架。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审核、审批和下达,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共6章18条。
2、基本原则。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3、奖励范围。
一是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奖励。按照《黑龙江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对首次认定的在本省注册的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奖补。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是省内物流企业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省内企业与京东、顺丰、传化公路港等国内一流物流企业对接,在我省新建分拨、配送、采购等区域性中心的,对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申请补助的项目需在2021年7月31日后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备案),截至奖补资金申请日建成并投入运营。按新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20%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三是物流服务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奖励。对在我省注册的物流服务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补。
4、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
对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的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均进行了明确。
5、资金管理和使用。
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二)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发展智慧物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1、总体框架。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审核、审批和下达,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共6章18条。
2、基本原则。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3、奖励范围。
对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购置应用自动分拣设备、仓储机器人、智能安检系统等自动化、智能化设备设施和托盘循环共用系统,经认定达到相关标准或符合“十四五”邮政业应用技术研发方向、年度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关于奖励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
对物流企业奖补资金的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均进行了明确。
5、资金管理和使用。
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