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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4 03:32:17
  •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航空货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航空客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黑交规〔2023〕6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航空货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航空客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7-24 15:32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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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黑交规〔20236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航空货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航空客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部署,为加快推动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哈尔滨航空货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航空客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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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722

哈尔滨航空货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提升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基础保障能力,完善集疏运体系,发展临空产业集群,努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航空货运基地、北方快运基地和物流中转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登记、实现经营收入的航空市场主体,包括航空运输企业、货机包机企业、客机腹舱包舱企业、邮政快递企业、货代企业等。

第三条奖励资金由省和哈尔滨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负责审核航空市场主体航空货运奖励申请材料,与航空市场主体签署《航空货运奖励协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进行季度和年度审计,提出季度和年度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省级承担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统一留存申请及审核材料。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报的奖励资金预算申请和综合财力可能,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负责对省交通运输厅提报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与航空市场主体签署《航空货运奖励协议》;负责哈尔滨市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哈尔滨市承担的航空货运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下达工作;督促指导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新开通和已开通至欧洲、美洲国际货运航线,最大业载30吨~40吨,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35万元;最大业载40吨~80吨,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45万~65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在6000公里以内的每航班(往返)奖励45万元,直线航程6000公里~8000公里的每航班(往返)奖励50万元,直线航程8000公里以上的每航班(往返)奖励65万元]。最大业载80吨以上,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90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8000公里以上)。同时,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航空市场主体3/公斤。

第六条对新开通至亚洲(日本、韩国除外)国际货运航线,最大业载10吨~35吨,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5万~15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1000公里以内的每航班(往返)奖励5万元,直线航程1000公里~3000公里的每航班(往返)奖励10万元,直线航程3000公里~6000公里的每航班(往返)奖励15万元]最大业载35吨以上,每航班(往返)奖励航空市场主体10-20万元[航班最终目的地机场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直线航程1000公里以内的每航班(往返)奖励10万元,直线航程1000公里~3000公里的每航班(往返)奖励15万元,直线航程3000公里~6000公里的每航班(往返)奖励20万元]。同时,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航空市场主体4/公斤。

第七条对亚洲(含港澳台地区,日本、韩国除外)客运航线腹舱载货,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奖励航空市场主体3/公斤。其他洲际客运航线腹舱载货,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奖励航空市场主体4/公斤。

第八条对使用不在上述业载范围内的机型时,对该机型执飞期间的累计承运量,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应标准折算航班数量,给予航空市场主体航班奖励,货量奖励标准不变。

第九条对新开通国内全货机定期航线,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航空市场主体2/公斤。新开通国内全货机不定期航线,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航空市场主体1/公斤。

第十条对已开通的国内全货机定期航线,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奖励航空市场主体1/公斤。

第十一条建立航线奖励与油价联动机制,以20222月份国家民航局发布的航油价格5500/吨作为基准油价。当超出基准油价时,启动联动机制;当达到或低于基准油价时,联动机制暂停实施。

航油联动机制航班奖励标准=奖励标准*38%*C(航油价格变动系数)+奖励标准*62%,航油价格变动系数=最新航油综合采购成本÷5500/吨。

第十二条对国内、国际航线运营主体,年度航班执飞率70%(含)以上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年度航班执飞率为70%50%(含)的,按奖励标准的70%奖励;年度航班执飞率低于50%的,不予奖励。

补贴期内,遇有特殊情况,航空市场主体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航空货运补贴协议》延期执行,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国际货运航班单班实际装载率低于60%(含)的,不给予航班奖励,仅给予货量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通过客机腹舱装卸国际货物、实现空空中转(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联运的航空市场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奖励2/公斤。

第十四条对航空市场主体通过哈尔滨机场国际货运航线运输黑龙江省本地货物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公斤。

第十五条在哈尔滨市注册的货运航空公司区域总部或子(分)公司、实现经营收入,且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投放2架以上(含)全货机或客改货飞机、每周执飞航班不少于3班(含)、运行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00万元或1000万元。

第十六条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或临空经济区设立以开展航空货运业务为主的航空货物分拨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七条省机场集团根据《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规划》制定货运航线奖励计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执行。货运航线奖励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与航空市场主体签订《航空货运奖励协议》。

第十八条2家以上(含)航空市场主体申请同一航线奖励资金的,鼓励引入竞争机制,所申报奖励资金总额低的航空市场主体优先。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请航班、货量奖励资金的,需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报告、民航主管部门出具的货运航线航班批准文件、哈尔滨海关入统文件(哈尔滨海关报关单)、省机场集团出具的航线运营期内实际执行航班数量的证明(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实际执行货物总量)。未在哈尔滨海关入统的货物(涉检涉证出口货物、空空中转货物、进港货物除外),不给予航班、货量奖励。

(二)申请货运航空公司区域总部或子(分)公司奖励的,应当在运营满一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报告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区域总部或子(分)公司证明。

(三)申请客机腹舱(包括空空中转)载货奖励的,应当在次年的1月份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报告、民航主管部门出具的客运航线航班批准文件、省机场集团出具的货量增量数据清单或货物中转凭证、空空中转数据清单。

(四)申请黑龙江省本地货物集货奖励的,应当在次年的1月份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报告、哈尔滨海关报关单、其他材料。

(五)申请航空货物分拨中心奖励的,应当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实行按季度预拨、按合同年度清算。航空市场主体在运营季度内达到奖励资金申请条件时按奖励金额的70%提出申请,剩余航线补贴待运营年度结束后,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拨付。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进行季度和年度审计,季度奖励资金由省交通厅履行审核程序后,向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出具资金拨付函,由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按规定分别将奖励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合同年度清算奖励资金依据年度审计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清算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按规定分别将奖励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要依责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奖励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每年进行调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28)、《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补充条款的通知》(黑交规202218)同时废止。


哈尔滨航空客运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哈尔滨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推进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拥有国际(含地区)或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国内外公共运输航空公司、包机人和OTA平台企业(在线旅行社)。

第三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新开、加密国际(地区)客运航线和国内重要城市航线、“经哈飞”航线的政策性奖励。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负责审核航空市场主体航空客运奖励申请材料,与航空市场主体签署《航空客运奖励协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进行季度和年度审计,提出季度和年度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省级承担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统一留存申请及审核材料。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报的奖励资金预算申请和综合财力可能,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负责对省交通运输厅提报的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与航空市场主体签署《航空客运奖励协议》;负责哈尔滨市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履行财会依责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哈尔滨市承担的航空客运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下达工作;督促指导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履行财会主责监督职责。

第六条开通从哈尔滨直达亚洲空白航点(日本、韩国除外)的定期航班(往返),该航线航班运营年度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单航程1000公里以内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单航程1000公里~3000公里(含)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单航程3000公里~5000公里(含)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12万元;

(四)单航程5000公里以上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开通从哈尔滨直达洲际空白航点的定期航班(往返),该航线航班运营年度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单航程5000公里(含)以内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单航程5000公里~7000公里(含,仅限莫斯科、圣彼得堡)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单航程7000公里~10000公里(含)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90万元;

(四)单航程10000公里以上的,每班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哈尔滨至符拉迪沃斯托克、哈尔滨至伊尔库茨克远东快线航线,对每周执飞7班(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每周执飞7班以上的增量部分,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哈尔滨至俄罗斯远东地区其他客运航线,对每周执飞3班(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每周执飞3班以上的增量部分,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其他国际航线每周执飞2班(含)以内的,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每周执飞2班以上的增量部分,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特殊航班(往返)奖励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同一航空公司同一航线全年航班总量恢复至2019年时,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奖励为期一年;

(二)哈尔滨机场不是第一出境点的航线,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

(三)哈尔滨机场始发连接境外两点的航线,按照出入境第一点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的110%给予奖励;

(四)国内其他城市始发经停哈尔滨机场出入境至国外的航线,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五)涉及哈尔滨机场第五航权的航线,按照新开航线航班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省内城市(黑河、漠河、抚远、五大连池)支线机场开通的“经哈飞”航线,在哈尔滨机场落地旅客人数超过2019年同期的增量部分,按照50/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城市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省机场集团与OTA平台企业合作开展空空中转和空地联运业务,引导客流在哈尔滨机场聚集。省和哈尔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由省机场集团另行制定相关制度办法,明确资金结算拨付和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年度航班执飞率70%(含)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全额奖励;年度航班执飞率为70%50%(含)的,按照奖励标准的70%奖励;年度航班执飞率低于50%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基地航空公司在哈尔滨机场投放过夜飞机,以2019年为基数,对新投放过夜飞机2架(含)以上、且运营满一年的,最高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2家以上(含)航空市场主体申请同一航线奖励资金的,鼓励引入竞争机制,所申报奖励资金总额低的航空市场主体优先。

第十五条支持航空公司开通国内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到哈尔滨市的直达航班,支持开通往返港澳直达航班。对省政府确定开通的国内航线、港澳航线、包机航线,以及无法按本办法奖励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际重点客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省机场集团根据《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战略规划》制定客运航线奖励资金计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执行。客运航线奖励资金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与航空市场主体、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签订《航空客运奖励协议》。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请航班奖励的航空市场主体,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航班实际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申请拨付奖励金额、航空公司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省机场集团出具的航线运营期内往返航班实际执行数量的证明;民航主管部门对新开航线航班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经哈飞”旅客奖励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次年1月份根据上一年实际执行情况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航线运行情况概述、航空公司承运的落地旅客人次,申请拨付奖励金额、航空公司资金账户、城市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省机场集团出具的落地旅客人次证明;民航主管部门对新开航线航班的批准文件。

(三)申请新投放过夜飞机奖励的基地航空公司,应当于运营满一年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新投放过夜飞机航线运行情况概述、申请拨付奖励金额、航空公司资金账户、航空公司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省机场集团出具的新投放过夜飞机证明;民航主管部门对新开航线航班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未在中国大陆开设银行账户的境外航空公司申请奖励资金时,必须授权公司驻华相关机构或国内相关企业代办有关事宜,除以上明确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尚需提交奖励资金办理授权委托书,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

第十九条航班奖励资金实行按季度预拨、按合同年度清算。航空市场主体在运营季度内达到奖励资金申请条件时按奖励金额的70%提出申请,剩余航线补贴待运营年度结束后,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拨付。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进行季度和年度审计,季度奖励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审核程序后,向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出具资金拨付函,由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按规定分别将奖励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合同年度清算奖励资金依据年度审计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清算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按规定分别将奖励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履行财会主责监督,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要依责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奖励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奖励资金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本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每年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722日印发

责任编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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