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交规〔2023〕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
(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全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和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补助项目,是指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级补助项目的管理应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年度计划下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市县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等工作。
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申报、审核、上报工作,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省级补助范围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地方政府建设需求,制定全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五年规划项目库。项目库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和各地区发展实际,可在规划中期经评估后进行调整。申请省级补助项目应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第七条 申请省级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建设形式可以是改扩建或新建。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应用于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中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建设;
(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建设、设备购置;
(三)物流信息化建设。
(四)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建设内容。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或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省级补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省级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
(五)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等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足项目申报最低用地规模的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确认函;
(七)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3);
(八)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对项目主要功能10年内保持不变的承诺函(详见附件4);
(九)项目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十)项目施工进程的图文材料。
第十二条 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详见附件2);
(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
(三)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达到50%的要求(详见附件2)。
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核职责,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
对通过复核的项目,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分阶段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对已获得过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功能进行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投向的建设内容必须按期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应保证省级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如实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如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大幅度调整建设规模、增加非物流功能和变更运营主体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原因,由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书面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补助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3〕7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使用省级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相应扣减或收回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如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级补助、擅自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详见附件2)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2.省级补助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3.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阐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发展定位、主要服务功能,阐明项目运输设施网络及运输效益,说明区位运输结构与物流服务规模影响力。说明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国家战略、省级战略等的作用与影响。
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纳入地市级(含)以上相关规划的情况;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制项目备案文件的批复情况);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情况;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情况;项目对外交通条件;项目建设施工情况;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落实情况等。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类型及功能。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和物流业发展情况,说明项目市场定位和需求,明确项目类型、主要功能、服务对象及拟入驻企业类型等。
(二)项目建设方案。
说明项目建设开发模式、运营管理模式,说明申报项目的设计年限、设计吞吐能力;给出申报项目用地规模、总平面布置方案,说明各功能区划分及服务对象、主要设施建设规模;说明申报项目对外交通衔接方案;项目物流信息建设实施方案。
给出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公共设施设备经济技术指标表。
(三)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
说明项目建设工期、进度安排和建设进度(附现场照片)。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
给出项目总投资估算表、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估算表,说明项目筹资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
(五)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影响力指标三个方面。产出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年货物吞吐量、日均有效信息发布数、日均进出车辆数等;效益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年纳税额、利润率、就业人数;影响力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数量、业务网络覆盖范围等。
五、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说明省级补助资金拟投向的主要建设内容。
六、附件
省级补助项目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一、项目功能
申请省级补助的项目为具有较强物流公共服务属性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按照交通衔接方式和主体功能,划分为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按照是否具有口岸服务功能,分为口岸服务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非口岸服务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1.申报省级补助的多式联运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内有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满足整车作业要求,有效长度不低于800m;或贴临港区,并通过铁路专用线与港口连接;或紧邻航空货运作业区,且纳入政府统一的空港发展规划。
(2)占地面积不小于 200 亩。
(3)项目具备提供大批量货物中转换装的现代化转运设施设备及较为先进、完善的组织模式、信息系统和标准体系,能够有效支撑不同运输服务的无缝接力。
2.申报省级补助的通用集散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1)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不超过5km,或5km内有铁路场站/港口/机场,或有一级及以上公路连通。
(2)占地面积不小于 200 亩。
(3)具备邮政快递、城乡配送、电商物流、口岸物流、零担专线等服务功能两种(含)以上。
(4)能够提高项目所在地区干支衔接效率和组织化水平,实现网络化、规模化运输。
3.申报省级补助的口岸服务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位于口岸区域范围内,具备一定规模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境货物吞吐量占项目总吞吐量比例不低于50%。
(2)具备跨境货物运输组织功能,为跨境货物提供报关报检、仓储保税、国际中转、分销配送等服务,支撑外向型经济发展。
(3)具有通用集散功能的口岸服务型项目占地面积不小于 200亩,须有二级及以上公路连通。
(4)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口岸服务型项目占地面积不小于200亩,须具有铁路专用线或铁路货场,或与港口之间有铁路专用线衔接,或园区紧邻机场且纳入政府空港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方案应科学合理,能够满足货物的高效换装集散的要求,且应具备满足物流公共服务功能要求的相关设施,包括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公共业务用房、铁路专用线、场内道路,联运换装作业设施等,转运、接卸、分拣、信息设备等配套设备等。
项目物流强度(年度吞吐量/占地面积)应满足《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T21334—2008)中规定的货运服务型物流园区相关标准,物流强度参照《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不小于500万吨/平方公里•年(其中空港型多式联运项目物流强度不小于50万吨/平方公里•年)。
三、项目商务、生活配套比例
项目商务、生活配套占地面积占比应不大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10%。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展
项目应被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备。
申报项目处于在建状态,总体建设形象进度不低于50%,具有铁路专用线的项目,铁路线须建成或处于在建状态。
形象进度(百分比)=已完成的申报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申报范围内的建筑总面积。已完成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下:对于同一基底的多层建筑物(含立体仓库),按已完成的建筑主体结构所达层数与建筑总层数之比乘以建筑总面积测算;对于单层建筑体(如普通仓库、加油站、检修车辆等),在主体结构完成或桁架植立后视同全部完成。
项目建设形象进度以工程监理单位等第三方证明为依据。已全面开工的项目,总体形象进度取第三方核定形象进度;部分开工的项目,总体形象进度取已完成建筑面积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值,其中已完成建筑面积为已开工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与第三方核定形象进度的乘积。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样本)
XXX:
根据《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申请省级补助资金。我公司所提供的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均真实、合法。我公司对申报材料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公司承诺,如有不实或欺瞒行为,公司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申报单位: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 年 月 日
附件4
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
(样本)
XXX:
根据《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申请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我公司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按照申报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功能建设;
(二)按期完成建设,尽快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三)项目投入运营十年内保持物流服务功能不变;
(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如项目十年期内功能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的,我公司承诺将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投资补助资金及相应利息,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项目运营十年期内发生产权变化(主体变更、股权变更),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申报单位: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 年 月 日
抄送: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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