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全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和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省级补助范围、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实施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补助项目范围。申请省级补助项目应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建设形式可以是改扩建或新建。
(二)明确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项目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地)或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省级补助申请,并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在附件中进行了明确)。
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按规定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三)明确实施管理责任。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按申报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功能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必须按期实施。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并书面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和法律责任。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和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或收回省级补助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如有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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